亚州mv清砖码区2023教职工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3-21 点击数: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院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学院在职人员类别及适用范围

1.事业编制人员

2002年8月前事业编制人员;符合《亚州mv清砖码区2023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进入事业编制实施意见》(苏信院人〔2010〕34号)中的入编条件,申请并获得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批准的入编人员;经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批准引进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师。

2.人事代理人员

学院根据岗位需要聘用,人事关系由无锡市人才中心代理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少量紧缺专业可以考虑重点大学的优秀本科生)。

3.征土工

筹建原锡山职业教育中心时因征用土地而接收的人员(今后不再补充)。

4.自筹大集体人员

现有自筹大集体人员(今后不再补充)。

5.院聘合同制人员

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挂靠学院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6.劳务派遣人员(非学院在册教职工,但须遵守本办法)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学院工作的人员。劳务派遣适用于院内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7.特聘人员

基于学院工作需要聘请的有一定技术专长或管理能力的人员。特聘人员需在某一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对专业建设、骨干教师培养起到关键的作用,原则上要求能够全职工作。特聘人员人事关系不纳入学院管理。

8.返聘人员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退休后在一定时间内仍需聘用的人员。

二、各类人员劳动人事关系建立

1.事业编制人员:学院同意引进,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批后,办理人事调入手续。

2.人事代理人员:在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副高以上首签合同8年、其他人员首签合同3年,续签合同3年。

3.院聘合同制人员: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关系挂靠学院人才交流中心,首签合同3年,续签合同3年。

4.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特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聘期视岗位需要确定。

6.返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返聘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2年,原则上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三、人员管理

(一)岗位聘用

按《亚州mv清砖码区2023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苏信院人〔2010〕5号)、《亚州mv清砖码区2023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苏信院人〔2010〕6号)、《亚州mv清砖码区202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苏信院人〔2010〕7号)、《亚州mv清砖码区2023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苏信院人〔2010〕8号)、《亚州mv清砖码区2023工勤技能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苏信院人〔2010〕9号)等文件执行。院聘合同制、劳务派遣人员及征土工参照执行。

(二)调出

1.适用于事业编制人员。

2.教职工调动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后报人事处。

3.学院审批同意后,人事处寄出调入单位的《商调函》回执,通知申请调动者办理离校手续,并明确停薪时间。

4.由调出人员至相关部门会签《离校手续单》,相关部门审核该人员是否有未归还的公共财产、欠款等,会签完的《离校手续单》返回人事处归档。调动人员如损坏或丢失单位财物,应作价赔偿。对于占有公共财产、欠款不归还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置。

5.凡与学院签订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按协议约定处理。

6.离校手续办妥后,调出者持调入单位调档函到人事处办理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档案转出等手续。

(三)辞职

1.教职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本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辞职申请。

2.学院尚未同意辞职,且递交申请未满1个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3.辞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由辞职人员至相关部门会签《离校手续单》,相关部门审核该人员是否有未归还的公共财产、欠款等,会签完的《离校手续单》返回人事处归档。辞职人员如损坏或丢失单位财物,应作价赔偿。对于占有公共财产、欠款不归还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置。

4.凡与学院签订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按协议约定处理。

5.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并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停薪。

(四)辞退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教职工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称职,且不服从学院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考核不称职的;

(2)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等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5)因严重失职而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或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教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学院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疾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3.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4.被辞退人员应至相关部门会签《离校手续单》,各部门审核该人员是否有未归还的公共财产、欠款等,会签完的《离校手续单》返回人事处归档。被辞退人员如损坏或丢失单位财物,应作价赔偿。对于占有公共财产、欠款不归还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置。

5.离校手续办妥后,人事处出具辞退通知单,与其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并停薪。

6.凡与学院签订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按协议约定处理。

7.若对被辞退不服,可向学院提出复核,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

(五)自动离职

1.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离职:

(1)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达15天(含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时间达30天以上(含30天)的;

(2)教职工辞职报告尚未得到学院同意,递交辞职报告不满一个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3)短期出国(6个月以下)人员(含短期公派、出国探亲及旅游),在国外滞留期(未经学院同意而擅自逗留国外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的;长期出国(6个月以上)人员,在国外滞留期超过规定时间(含经学院批准的延长期)6个月的。

2.作为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工离职当月工资停发。

3.凡与学院签订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在办理自动离职手续时,按协议约定处理。

4.自动离职人员如损坏或丢失单位财物,应作价赔偿。对于占有公共财产、欠款不归还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处置。

5.审批程序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15天以上(含15天),部门必须将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材料及时报人事处(附相关考勤资料)。

(2)人事处收到书面报告后进行核查。若情况属实,由人事处委托上报部门督促擅离工作岗位人员限期返回工作岗位,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仍不回岗位工作的,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停缴各类保险和公积金。

(3)院长办公会做出处理决定后,由人事处对视为自动离职处理的教职员工发送《自动离职通知书》,限期30天内到人事处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学院将寄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公共媒体公告处理结果。

(4)自动离职人员自办理离职手续或学院寄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终止与学院的所有关系。

(5)对自动离职人员,学院不负责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任何关系的转递工作。

(六)待岗(解聘)

1.待岗人员的确定

(1)因机构合并或撤销,经多方协调后富余的人员。

(2)因专业不对口及工作量不满或部门人员超编需要转岗的人员。

(3)对工作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考核不合格,经所在部门提出不予聘用的人员。

(4)拒聘人员。

2.待岗人员的管理

(1)待岗人员应在一周内到学院人才交流中心报到,无故不报到逾期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

(2)待岗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文件、资料、工具(或设备)等的移交,移交工作不得超过一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凡未完成移交工作的待岗人员,不可参加其他岗位的聘用,对情节严重、影响学院工作的,按学院相关办法处理。

(3)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后,与原部门脱离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并对其进行教育,安排上岗培训,积极创造再就业的条件。

(4)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必须服从人才交流中心的统一安排,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不得拒绝临时性工作安排或其它工作安排,自觉遵守学院的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不服从安排、拒绝承担临时性工作或拒不上岗者,从拒聘之日起停薪留职。待岗满一年后无单位聘用,作自动离职处理。

(5)有关部门缺编需补充人员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优先安排待岗人员。待岗人员应积极主动地争取重新上岗机会。学院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待岗期。待岗人员转岗实行考核上岗制度,期限为三个月。期满,经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考核不合格者可退还人才交流中心,继续待岗,一年内若两次考核不合格,学院将予以辞退。

(6)待岗人员经批准可以辞职,也可以调出,也可以在学院内部或外部自行联系接收部门或单位,经学院批准可以办理转岗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

3.待岗人员的待遇

(1)待岗人员从待岗当月起,发本人档案工资(含各种补贴)的全部(应扣款项自负);第三个月起,发本人档案工资的90%;以后逐月递减10%,直至收入不低于无锡市规定的在职职工生活费最低标准。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享受学院各类奖金。

(2)待岗人员若承担临时性工作或进入转岗考核期的,可享受本人档案工资(含各种补贴)的全部(应扣款项自负),期间应参加所在部门的考核,经考核合格,可享受学院各类奖金的70%;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学院各类奖金,并继续待岗。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术等级)的申报。

(七)内退、病退、退休

1.内退

按国家相关政策及学院《教职工内部退养暂行规定》(苏信院人[2011]2号)办理。

2.退休(含病退)

按国家退休政策办理,其中:

(1)事业编制人员:由学院办理退休手续。

(2)人事代理人员:通过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退休手续。

(3)院聘合同制人员:由无锡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办理退休手续。

(5)征土工:由锡山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6)自筹大集体人员:由锡山区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四、各类人员待遇

1.事业编制人员:享受学院规定的各项待遇。

2.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学院规定的各项待遇。

3.征土工:档案工资按锡山政策执行,奖金津贴执行学院规定。

4.自筹大集体人员:享受学院规定的各项待遇。

5.院聘合同制人员:按照《院聘合同制人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苏信院人[2011]5号)执行。

6.劳务派遣人员:按《劳务派遣人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苏信院人〔2010〕4号)执行。

7.特聘人员:实行年薪制,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8.返聘人员: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五、人员性质的转化

1.人事代理人员符合事业编制人员的补充要求,工作出色,经考核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批,批准后可以转为事业编制人员。具体办法参见:《亚州mv清砖码区2023人事代理人员申请进入事业编制实施意见》(苏信院人〔2010〕34号)。

2.院聘合同制及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人事代理人员的补充要求,工作出色,经考核可以转为人事代理人员。具体办法参见:《院聘合同制人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苏信院人〔2011〕5号)、《劳务派遣人员人事管理暂行规定》(苏信院人〔2011〕4号)。

六、各类人员考核

按学院制定的各类考核文件要求进行考核和评定。

七、各类人员奖惩

1.奖励

以下情况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教学科研等表彰;在院内各项评比中,获得院级荣誉;在专项工作中成绩优异,表现突出;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优秀等第。具体按学院制定的有关奖励办法执行。

2.惩戒

惩戒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亚州mv清砖码区2023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苏信院教〔2010〕5号);《亚州mv清砖码区2023干部任用管理办法》(苏信委〔2010〕16号);《亚州mv清砖码区2023行政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苏信院〔2010〕39号)等。

八、其他

1.本办法中相关学院文件如有修订,以新公布为准。

2.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3.本办法未尽事项,由学院研究决定。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藕路1号 邮编:214153 联系电话:0510-85804253 

Copyright ©亚州mv清砖码区2023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1036003号-1